通知公告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亳州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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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杠桿效應,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對普惠型小微企業發展加大支持力度,有效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市、縣區政府統籌資金2000萬元,設立市級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市風險補償資金”)。為規范市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風險補償資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分擔、績效評價”的原則,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普惠型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實行自愿申報、總額控制、依規審核和定期結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普惠型小微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在亳州市。
(二)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等部門聯合制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以及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等黑名單,且無逃廢債等失信記錄。
(四)不包括房地產行業、金融業和投資與資產管理類、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類、地方國有企業資本運營平臺類等企業。
第二章 風險補償條件、標準
第四條 申請市風險補償資金的貸款項目,單戶企業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五條 納入市風險補償資金的貸款項目必須為新發放的銀行貸款(含續貸)。
第六條 銀行貸款項目中由融資擔保公司擔保的項目,對銀行不予以風險補償。
第七條 申請市風險補償資金的貸款項目中,當銀行的不良貸款率超過4%時,即暫停辦理該銀行不良貸款項目的風險補償業務。待前述比例降至4%以內,恢復辦理該銀行不良貸款項目的風險補償業務。
第八條 普惠型小微企業風險補償資金的補償條件:
(一)貸款必須用于生產經營,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并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以及參與民間借貸、投資資本市場和個人消費等。
(二)不良貸款項目符合銀保監會頒布的“不良貸款”分類標準等級為“可疑類、損失類”的。
(三)貸款利率不超過同期LPR+50個基點,其中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超過同期LPR+150個基點。
(四)貸款授信審查時,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個體工商戶在其他貸款機構沒有未償還逾期貸款。
(五)相關貸款業務根據實際情況在“省、市綜合金融服務平臺”進行備案,并保持線上線下數據一致。
第九條 市風險補償資金補償標準:
(一)市風險補償資金上限不超過該筆不良貸款(本金余額,下同)的15%;該筆貸款屬于普惠型小微企業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的首筆貸款,或是以信用方式獲得的貸款,市風險補償資金標準上限提高至30%。
(二)市風險補償資金根據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原則,由企業納稅所在市、縣(區)、管委會財政共同承擔,市與縣(區、管委會)按照20%:80%比例分擔。市級補償在縣(區)、管委會補償資金撥付基礎上進行補償,并于年底與縣(區)、管委會進行結算。
(三)各級政策資金對銀行累計補償金額不得超過其本金金額的80%。
(四)該政策與科技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等省級風險補償支持政策不同享。
第三章 基本操作流程
第十條 市風險補償資金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銀行通過省、市綜合金融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發布符合政策的信貸產品,企業通過平臺申請貸款,承貸銀行在平臺落實備案。機構自有渠道發生的業務需全量在平臺備案。依托平臺建立線上化閉環政策補償管理機制,包括但不限于主體審核、產品申請、業務備案、補償管理等。
(二)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銀行應先啟動追償程序,然后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區、管委會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遞交補償申請,由其審查核準以后撥付。具體操作流程由各縣區、管委會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另行制定細則。
(三)各縣區、管委會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定期向市風險補償引導資金管理機構提交補償申請,經其審核確定后,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具體操作流程由市擔保公司另行制定細則,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備案。
(四)市風險補償資金按照省級引導資金補償申請流程和規定,定期向省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提交省級引導資金補償申請,按省級風險補償引導資金管理規定享受省級引導資金補償。
(五)由銀行對已獲得補償的不良貸款項目進行清收等處置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義務和完成資產清收處置后,銀行將此筆清收處置資金按所獲得的補償比例退回至市、縣(區)、管委會風險補償資金,市、縣(區)、管委會風險補償資金按獲得的分擔比例退回省級風險補償引導資金。
(六)對于盡責清收仍無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貸款,由銀行按照法定程序核銷后報市、縣(區)、管委會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進行復核,復核后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同時報省信用融資擔保集團匯總備案。
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十一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的職責如下:
(一)牽頭制訂相關制度性文件。
(二)牽頭統籌推進市風險補償資金各項工作。
(三)牽頭制訂對銀行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推進工作績效考核辦法,按季度發布推進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工作情況評價排名。
(四)加強市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建設管理。
(五)負責對風險補償資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六)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二條 人行亳州市中心支行的職責如下:
(一)積極運用貨幣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為普惠型小微企業提供優惠貸款。
(二)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三條 亳州銀保監分局的職責如下:
(一)督促各銀行嚴格落實中國銀保監會小微企業貸款盡職免責相關規定,推動各金融機構出臺盡職免責辦法。
(二)監督銀行不良貸款項目風險分類是否準確。
(三)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籌集市級風險補償資金,并列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 市擔保公司職責如下:
(一)負責審核風險補償資金申請材料。
(二)負責風險補償引導資金數據統計分析,及時報告政策執行中發現的風險和問題。
(三)做好相關信息與數據的保密管理。
(四)配合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加強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建設管理。
(五)負責定期向省信用融資擔保集團申請省級引導補償資金。
(六)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六條 銀行的職責如下:
(一)嚴格執行《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等有關規定,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真實、完整。
(二)負責貸款項目的管理,發放貸款后向“省、市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備案,對備案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三)按規定申請風險補償資金,積極、盡責開展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的處置工作。
(四)適當提高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容忍度,完善內部風控及追責制度,落實盡職免責相關規定。
(五)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審計、財務監督、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人行亳州市中心支行、亳州銀保監分局牽頭制定考核評價規則,通過平臺數據,對金融機構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推進工作進行考核評價,重點考核普惠型小微企業的發放額和發放戶數等指標,考核結果作為相關獎勵、優惠政策的實施依據。
第十八條 銀行應建立相關臺賬,妥善保管申請材料以及原始票據單證以備查驗。嚴禁通過各種手段將已知或部分已知的違約高風險業務轉入風險補償項目。
第十九條 對無法按時償還貸款資金并依法被認定為失信的借款企業,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于未按有關規定對貸款風險準確分類或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冒領、截留、挪用、擠占補償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等規定,由銀行業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補償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相關單位和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政策試行期與《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保持一致。到期前,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對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報市政府審定后,結合省級風險補償引導資金政策接續情況,確定后期的接續政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人行亳州市中心支行、亳州銀保監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